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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31 作者:本站 浏览:7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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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武国控集团)的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魏武国控集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魏武国控集团本部以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含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为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

(一)比选采购是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参选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谈判采购是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直接采购是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与某一特定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四)竞价采购是采购人对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一)比选采购通常适用于:

可以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

(二)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决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采用招标、比选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其他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情形的。

(三)直接采购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项目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7.同一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实施采购结果的共享;

8.其他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情形的。

(四)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

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且通常在电子竞价平台上在线进行。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条 《魏武国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范围内要求招标项目,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交易,需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魏武国控集团研究同意后,可以采用研究决定的非招标方式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魏武国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范围内的项目,除采用招标方式外,也可以按照本办法采用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含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

(二)货物项目

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不含30万元)。

以下货物另行规定如下:

1.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钢材(钢筋)两项主材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

2.化肥、种子、农药等大宗农业生产资料50万元及以上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

3.农机等农业机械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轿车等乘用车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以下(不含100万元)。

(三)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

第六条 按照《魏武国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招标的项目,投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如果为2家经批准可采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如果为1家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魏武国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办法规定的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九条 谈判小组或者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采购的魏武国控集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魏武国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招投标中心和纪检部门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条 谈判小组或者评审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采购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四)编写评审报告;

(五)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或者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纪检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比选、谈判、竞价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比选、谈判、竞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三条 比选、谈判、竞价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采购,也可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者比选采购活动。

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对于集团已建有供应商库的,原则上应面向库内供应商进行采购。

交易活动中,面向供应商库内全部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的,该类交易活动,无需专门决策研究。

如邀请供应商库内部分供应商或社会面邀请部分供应商参加投标(包含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需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魏武国控集团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评审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谈判小组、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评审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评审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人后7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成交人后,代理机构应将需要缴纳的代理费等费用书面发成交人,成交人缴纳费用后,领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人和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除以下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和重新复核。

(一)重新评审的情形:

1.未按照规定组建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或者确定、更换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擅离职守;

3.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成交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5.监督部门在检查或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要求采购人依法重新评审;

6.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进行重新评审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复核的情形:

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提出异议,该异议事项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响应、得分统计等客观性评标行为,需要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进一步予以确认;

2.采购人发现评审结果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客观评审错误;

3.采购人发现谈判小组、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该错误和疏漏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4.采购人认为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采购文件应规定履约能力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进行复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纪检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谈判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比选采购

第三十条 从比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比选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一条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参加比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评审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比选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谈判采购

第三十五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六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八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九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竞价采购

第四十三条 从竞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四条 竞价采购原则上通过电子竞价实施。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参与竞价,需在魏武国控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电子竞价平台为供应商提供电子竞价平台操作培训和辅导服务。

第四十六条 竞价文件发布后,供应商按要求进行报名,可在竞价期限内上传响应文件和进行报价,最终报价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为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电子竞价平台按照竞价文件设定的规则自动计算并进行排名,评审小组按照排序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参加竞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文件的规定最终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出3名成交候选人为止(排名之后的不再评审响应文件),并编写评审报告。参加电子竞价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采购人或评审小组应当核实竞价文件和组织实施程序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实质性缺陷,根据不同情形和原因,决定继续或终止竞价程序。但供应商仅为一家时,采购人可参照直接采购方式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比选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直接采购

第五十一条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五十二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五十四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小组推荐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直接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异议、投诉、重新评审、重新复核、候选人公示、结果公告、发放成交通知书、签订合同、供应商管理考核、评审专家抽取等程序参照《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魏武国控集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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