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2023年3月13日印发,2023年7月21日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武国控集团)的供应商资源库管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魏武国控集团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资质等级满足要求、信誉好、服务好的供应商加入供应商资源库。
第三条 供应商资源库分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项目、服务项目三大类,具体小类设置应以常态化、多频次招标采购类型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魏武国控集团开展的招标采购活动,建设有供应商资源库的,原则上须为供应商资源库中的供应商方能参加。
第五条 供应商资源库的建设由魏武国控集团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工作需要牵头招募组建、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配合招投标中心做好供应商资源库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魏武国控集团本部各部门以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含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需求单位)。
第二章 供应商资源库招募
第七条 供应商招募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分批招募,招募前报集团研究同意后实施。每个库建成后,后期如不能满足需求单位使用,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进行供应商库补充招募。
第八条 供应商的招募形式为公开招募。每次招募前应通过国控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明确招募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入库数量、入库条件等。
第九条 申请供应商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名,并按照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通过交易平台上传申请文件。申请供应商须通过交易平台注册成功方能够进行报名和上传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申请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招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前近三年内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招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前三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招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前三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相关业务;
(六)未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为不良行为;
(七)单位(含分公司,不含子公司)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用中国查询);
(八)单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九)单位在招募提交申请文件截止前一年之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
第三章 评审及入库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上传时间截止后,招投标中心组织从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者熟悉业务的人员对上传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因素主要设置为符合性检查、合法性审查以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符合性检查、合法性审查为资格性评审,主要包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最低业绩要求、承诺函、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征信查询等审查;评分因素主要包括业绩、技术力量、人员配置、税收缴纳等因素,总设置100分。符合性检查、合法性审查合格且评分达到70分的,具备入库条件。
如部分供应商资源库招募需要实地考察评价,可将实地考察评价列为评分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性检查、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打分评审。
第十四条 根据供应商资源库特点和类别,在发布招募公告时,评分标准不设定固定标准,招投标中心、需求单位及相关部门会商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招募文件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如存在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未按格式制作、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等情形,评审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每家申请单位最多入选六个小类别的供应商资源库。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如有需要,招募单位可对合格的申请单位原件进行核查,申请单位接到招募人指令后,需按照招募人规定时间提交备查的原件,如不按要求提供,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不予入库。
第十九条 招投标中心对评审报告及资料进行运转,经集团审批同意后,确定入库供应商。
第二十条 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操作,将确定入库的供应商纳入相对应的供应商资源库中。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须真实有效,若在后续任何环节发现资料不真实,视为申请单位违约,需求单位有权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魏武国控集团取消其供应商资源库入驻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入库供应商的保密性,确定的入库供应商不进行结果公告,未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将通过交易平台或单位公众号予以结果公告。
第二十三条 每次招募工作完成后,招投标中心负责对招募资料、评审资料、审批资料予以建档保存。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资源库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入驻供应商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由纪检部门、项目管理部、招投标中心及需求单位按照相应的考核标准加(扣)分,对供应商在魏武国控集团参加交易活动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具体的加(扣)分行为汇总后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实施,并建立档案台账。
第二十六条 纪检部门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供应商在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反馈至招投标中心:
(一)在交易、监管过程中发现、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纪检部门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履约结束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原则,实行“一事一评”,对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好评、中评、差评)。其中工期(供货期、服务期)6个月及以上项目好评、中评、差评分别以加20分、0分、扣20分进行量化,工期(供货期、服务期)6个月以下(不含6个月)项目好评、中评、差评分别以加10分、0分、扣20分进行量化。建设工程项目评价由需求单位和集团项目管理部共同实施,项目评价最终得分=需求单位评价得分*60%+集团项目管理部评价*40%;非建设工程项目评价由需求单位进行满意度评价。
建设工程项目评价具体评价内容以及加分、扣分标准如下:
(一)施工能力
1.主要管理人员及基本的施工机具、机械装备相对齐全、完好并有较强资金垫付能力的加3分,人员设备不全的,根据施工必备条件逐项减分,无资金垫付能力的不加分;
2.基本操作工人结构合理、人员充足的加3分;
3.及时支付材料款、租赁费、人员工资、无不良记录的加2分;
4.能主动配备有资质的专职人员的加1分。
(二)与经理部的协作配合
能以项目的整体利益和大局为重,主动积极配合经理部的各项工作,服从经理部的指挥、协调、安排,按时完成经理部制定的有关工作计划和目标,未发生过一次无理取闹和拒不执行经理部决定的加10分。凡出现一次因为不服从指挥、不配合工作、未完成任务的扣减5分,由于未完成任务给经理部的工作评比造成严重影响的执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差评。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综合治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台账;按规定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自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安全教育资料及台账。一项未完成每次检查扣1分。
2.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聚众围堵事件等,每发生一起扣20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款处理;
3.发生安全、消防、食物中毒、煤气中毒、职业急性中毒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0分;发生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扣20分;发生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0分;发生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款处理。
4.生产和生活区域分离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生活区域无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活区域能够配备足够数量消防器材,生活用电规范,无安全隐患,食堂整洁干净,施工环境整洁,工地物料堆码有序、标识齐全、做到“工完料尽”。一项未完成每次检查扣2分。
(五)质量控制
1.落实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未完成的扣2分;
2.建立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机构,未完成的扣2分;
3.进场材料应复检未复检的,发现一次扣2分;
4.隐蔽工程未按照规定程序验收的发现一次扣2分;
5.发生一般质量缺陷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事件,每发生一起扣5分;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每发生一起扣10分;
6.发生质量事故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次分别扣10分、15分、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款处理。
(五)进度控制
1.制定完善的工程进度管理制度,未完成的扣2分;
2.制定完善的项目月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及年度进度计划,确保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进度,未制定的扣2分;
3.未按合同工期完成的项目(非总包或业主责任),延期一个月之内的,每个项目扣2分,延期一个月以上的,每增加一个月扣2分。
4.未按政府工期节点、建设单位进度节点要求完成施工,每个节点扣2分(按政府、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工期节点等计划文件为依据)。
(六)造价控制
1.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审核发现虚报金额10万以下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审核发现10万元以上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2.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意提出变更的,未提前办理手续或未提前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就已经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造成业主方投资增加或损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至30万元(不含30万)以下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七)劳资管理
1.未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未做好劳资管理,未做好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未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时登记造册。发现一次扣1分;
2.每发生一起农民工讨薪事件、投诉、市长热线等扣5分;每发现一起恶意投诉、市长热线等没有造成恶劣后果的扣10分;每发生一起恶意投诉、市长热线等并造成恶劣后果的扣20分。
3.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投诉、市长热线等并造成恶劣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款处理。
(八)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能力服务态度
1.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配置,项目检查时发现主要项目负责人现场缺少一名扣1分;其他人员缺少一名扣0.5分;
2.项目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在岗不履职的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
3.配合总包或建设单位完成各项主管部门的报表及资料,不配合的,一次扣1分。
(九)突击应急响应
能主动组织队伍及时参与经理部组织的与本队伍无关的各种“突击战”和“应急响应”的另加3分。
(十)获奖业绩
工程建设项目获得标准化工地、芍花杯、黄山杯等奖项,为市级的,承建(参建)供应商可获加5分,为省级及以上的,承建(参建)供应商可获加10分。同时获得市级和省级及以上荣誉的,以最高得分为主,不重复加分。
注:(1)本条中具体评价涉及的内容以及加分、扣分标准只针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价。
(2)建设工程项目考核评价时,以现场考核评价为准,一项目一评价实施过程中,同一评价内容多次扣分的,累计进行扣分。
(3)在建设工程一项目一评价中,100分为基础分,项目结束,项目管理部和项目单位依据日常各自考核,去掉累计扣分所得分为评价得分,然后根据相应打分比例进行计算,得出项目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好评,70分(含)至90分(不含)为中评,70分以下为差评,并应用到供应商考核评价中。
(4)工程建设项目考核评价要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招标采购项目考核评价要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
(5)招标采购项目考核评价实施中,评价打分要实事求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工期、项目性质等合理安排考核评价频次,考核安排科学合理),严禁利用考核评价对供应商进行刁难,严禁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10分:
(一)入驻供应商及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在国控交易平台系统上变更不及时;
(二)项目中标(成交)确认后,招标(采购)人联系不上供应商的;
(三)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招标(采购)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的。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20分:
(一)不同供应商使用相同网络地址参与投标(响应);
(二)在提供工程、服务、货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一次扣40分:
(一)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竞价或恶意竞价,影响招标采购工作;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暂停供应商库资格2年:
(一)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二)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供应商资源库;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
(五)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
(六)项目经理参与投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有在建工程;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节较轻;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较轻;
(九)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十)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同一投诉书反映多个问题,经调查部分投诉内容不实的;
(十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以同一内容进行投诉的;
(十三)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投诉或恶意缠诉的;
(十四)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五)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
(十六)经考核,总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书面反馈并查实的,取消其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
(一)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五)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七)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投标人存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十二)与集团合作过程中,存在无理取闹,组织个人恶意讨薪的行为;
(十三)与集团合作过程中,因纠纷上升到法律诉讼事宜;
(十四)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魏武国控集团或需求单位书面表扬的(以公司名义出具),每次加5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5分。
第三十四条 被暂停供应商库资格期满,被暂停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向招投标中心申请恢复供应商库资格,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恢复供应商库资格,起始分从100分重新计算。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按得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150分及以上为A级,120分(含)-149分为B级,90分(含)-119分为C级,60分(含)-89分为D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按照供应商等级和考核评价得分,在投标活动中,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时,B级供应商,可额外多加0.1分;A级供应商,得分在150(含)-160(不含),可额外多加0.2分,得分在160(含)-170(不含),可额外多加0.4分,得分在170分及以上,可额外多加0.6分。
(二)在评标活动中,采用综合评标得分一致的或者采用非综合评标报价一致的,第一比较因素为:供应商评价等级高者排名在前,评价等级一致的,评价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三)需求单位如通过推荐方式邀请库内部分供应商参加交易,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四)供应商等级为A的,投标时可以免交投标保证金;
(五)供应商等级为A的,中标后缴纳履约保证金可以为约定金额的50%。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资源库的建立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
第三十八条 需求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供应商资源库建设以及考核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魏武国控集团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魏武国控集团《关于印发〈毫州魏武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魏武国控〔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入库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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